(2013)吴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周建华、姜海双与苏州市吴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姜海双,苏州市吴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吴行初字第17号原告周建华。原告姜海双。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玥、朱翊仁,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苏街198号商务中心B12楼。法定代表人肖冬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兰芳、刘公秉。原告周建华、姜海双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华、姜海双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华、姜海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姜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建华、姜海双负担。审 判 长 朱晓月审 判 员 沈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