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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泰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申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西路37号。法定代表人刁国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华(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万峰,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申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申万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申万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