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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段涛涛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涛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44号原告:段涛涛,男,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涛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涛涛委托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涛涛诉称:2012年12月29日22时许,段涛涛驾驶皖A9V1**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沿沪渝高速上行线行驶至257km+300m处,因桥面结冰打滑,车辆失控碰撞到在事故现场施救因交通事故停在应急车道内蒋作梁驾驶的桂CA39**号雪弗兰小型轿车、张顺羊驾驶的五十铃牌事故清障车及现场施救人员闫小冬,造成闫小冬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段涛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皖A9V1**号车属段涛涛所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其中车损险为73800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请求判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段涛涛损失合计39695元(赔偿清单:皖A9V1**车辆、“五十铃”车辆施救费用(吊、托)合计2600元,皖A9V1**车辆、“五十铃”车辆车损鉴定费合计2445元,皖A9V1**车辆车损、修车费33800元;“五十铃”车辆车损、修车费850元);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段涛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段涛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各1份,证明段涛涛身份信息,持证驾驶,皖A9V1**车辆属段涛涛所有;二、皖A9V1**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各1份,证明皖A9V1**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限额738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2年2月18日0时起至2013年2月17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基本事实情况,段涛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四、施救费票据1份,证明施救费用2600元;五、皖A9V1**车辆车辆评估报告1份、“五十铃”车辆评估报告1份及修车费发票1组,证明皖A9V1**车辆车辆车损33800元,“五十铃”车辆车损850元;六、评估费发票复印件2份,证明评估费用244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庭前向本院寄送书面意见辩称: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定损,皖A9V1**号车辆定损金额为27120元,事故清障车定损金额为850元,核定27970元;施救费2600元,未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定损,不予认可;车损鉴定费2445元,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不予认可。段涛涛需提供出险时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体检回执。律师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向本院举证,未对段涛涛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段涛涛所举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段涛涛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9日22时许,段涛涛驾驶皖A9V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沪渝高速上行线行驶至257km+300m处,因桥面结冰打滑,车辆失控碰撞正在事故现场施救因交通事故停在应急车道内蒋作梁驾驶的桂CA39**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张顺羊驾驶的“五十铃”牌事故清障车及现场施救人员闫小冬,造成闫小冬死亡,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认定段涛涛负事故全部责任。皖A9V1**号车属段涛涛所有,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普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保险限额为73800元附加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皖A9V1**号车辆在本起事故中的车辆损失经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估损为33800元,产生评估费2376元。“五十铃”牌事故清障车在本起事故中的车辆损失经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估损为850元,产生评估费80元。皖A9V1**号车辆的施救费为1800元。“五十铃”牌事故清障车的施救费为800元。本院认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段涛涛诉请的皖A9V1**号车辆车辆损失费33800元、评估费2376元、施救费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段涛涛持有“五十铃”牌事故清障车的评估费、施救费、车辆损失费票据原件,其有权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该车的相关损失,故对段涛涛诉请的“五十铃”牌事故清障车的车辆损失费用850元、评估费80元、施救费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合计39706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免赔范围,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段涛涛诉请为限,在保险限额内向段涛涛赔付3969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段涛涛赔付皖A9V1**号车辆、“五十铃”牌事故清障车的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合计39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蓉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