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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赫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李丹,系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应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