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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周至县某某建材厂、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周至县某某建材厂,陈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01694号原告韩某某。被告周至县某某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任该建材厂厂长。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周至县某某建材厂、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下余25元由二被告负担。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辛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