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曹楠楠、宋玉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楠楠,宋玉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楠楠,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新兴镇大曹行政村前大曹村***号。2013年3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宣布逮捕。2013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宋玉光,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涡阳县新兴镇曹庙行政村后宋坑北自然村***号。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楠楠、宋玉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红,被告人曹楠楠、宋玉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楠楠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郭良(另案处理)盗窃的蓝色本田牌摩托车。后曹楠楠又以1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宋玉光。案发后,该辆摩托车已被追回。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楠楠、宋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周保君报案记录、涉案摩托车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侯艳丽的证言,被害人周保君的陈述,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楠楠、宋玉光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楠楠、宋玉光自愿认罪,且自愿接受财产刑的处罚,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楠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玉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孙良义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莞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