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汇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开珍、叶全富、吴光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开珍,叶全富,吴光治,王昌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0号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21479584-9。住所地:遵义市天津路浩鑫北门堤都CD幢3层5、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罗勋,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林,该联社员工。被告彭开珍,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叶全富,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吴光治,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王昌华,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被告吴光治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彭开珍、叶全富、吴光治、王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