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灯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于××诉刘××、刘×、刘×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于××,刘×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刘××,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于××,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庄严,系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于××诉被告刘××、刘×、刘×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人民陪审员  马良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