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东民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席春江诉被告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春江,王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兴东民初字第01676号原告席春江,男。委托代理人杨丽荣,女。被告王国军,男。。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买我土豆种,共45袋,每袋100元,被告共欠我土豆种款4500元,被告给我写了欠条。后来我多次找被告追要,但被告故意不给,我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豆种款4500元。被告辩称,欠原告土豆种款4500元,是有这事,当时有个中间人叫刘绍宁,他说回收我的土豆,但他没有回收,我的土豆烂在地里了。欠原告的4500元钱,啥时有钱我啥时给他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买原告土豆种,共45袋,每袋100元,被告共欠原告土豆种款45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写了4500元的欠条。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但被告始终未付此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笔录及被告给原告所写的4500元欠据载卷佐证。本院认为,2012年9月28日被告买原告的土豆种,欠原告土豆种款4500元事实存在,此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履行合同,给付原告土豆种款4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土豆种款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