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黄冰如与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冰如,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黄冰如,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蔡晓辉,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冰如诉被告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冰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冰如负担。审判员 李 美 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斯琴塔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