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宋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史雪婵诉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雪婵,闫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史雪婵。被告闫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雪婵诉被告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雪婵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雪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雪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雪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