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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宋民初字第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史雪婵诉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雪婵,闫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宋民初字第0512号原告史雪婵。被告闫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雪婵诉被告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雪婵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雪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雪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雪婵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