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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和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张家港沙钢集团职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在“地下城与勇士”QQ群里得知淫秽色情网站“AV狼”的IP地址后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为得到更高的浏览权限,自2011年2月份至2012年8月份,王某甲通过在色情网站“第一会所”先下载色情视频BT种子及图片,再采取上传淫秽主题帖至“AV狼”网站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会员等级。期间,王某甲在“AV狼”网站内以用户名为“hyy543924825”的账号发帖51个,内含44个淫秽视频文件、89个淫秽物品,点击数达数万次。经和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组鉴定,王某甲所上传的主题帖均为淫秽物品。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扣押���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能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经司法部门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并无不当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琼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