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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新昌县林达轴承厂、俞伟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县林达轴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催字第20号申请人:新昌县林达轴承厂。法定代表人:俞伟明。申请人新昌县林达轴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100051/2269442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3月30日,出票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出票人为新昌县贝瑞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昌县乐盈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新昌县乐盈传动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昌县林达轴承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新昌县林达轴承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傅焕森审判员  石伯灿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