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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胜冰、刘书静与刘书静、叶振奇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冰,刘书静,叶振奇,叶玉佳,冯艳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208号原告李胜冰,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30号院21号楼12号,现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德厚街煤建大厦小区6号B座2单元1306室,身份证号412928197902091921。委托代理人高铁军,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静。被告叶振奇。被告叶玉佳。被告冯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冰诉被告刘书静、叶振奇、叶玉佳、冯艳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告银行存款1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书静、叶振奇、叶玉佳、冯艳霞的银行存款一百七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冰泉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