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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源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14.12(立案)关于廖昌金与张鹏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昌金,张鹏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源民初字第51号原告廖昌金,男,现年26岁。被告张鹏喜,男,现年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昌金与被告张鹏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昌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兴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