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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梁心社与马仲勤、马亮、马仲平、马建国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心社,马仲勤,马亮,马仲平,马建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梁心社,男,汉族,1975年2月9日出生,农民。被告马仲勤,男,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马亮,男,汉族,1985年1月18日出生,农民。被告马仲平,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农民。被告马建国,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梁心社与被告马仲勤、马亮、马仲平、马建国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审理此案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为甘州区沙井镇,本案应当由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处理,该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马仲勤、马亮、马仲平、马建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由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自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