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25-4号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后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兴山,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薛正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剑笛,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旭,江苏兴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25-1号保全的裁定,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安徽江淮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华茂成套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邢依群审 判 员 何义萍人民陪审员 李德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