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刘运法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法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源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运法,男。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3年9月2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振良,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法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运法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运法及其辩护人李振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10年10月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运法利用其担任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乡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帮助。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董事长李XX赞助其个人买房款10万元,为李XX的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在拆迁征地和税收方面给予帮助。2、2010年10月份、2012年8月份、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苏州市一饭店内收受后谢乡娄庄村支部书记娄XX以赞助其个人买房、个人晋升、外出学习为由送给刘运法的现金共计13万元人民币及2万美元,为娄XX的峻达运输公司在拆迁征地和税收方面给予帮助。3、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分四次收受后谢乡娄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娄X本现金共计5万元,为娄X本的儿子娄启超安排到后谢乡卫生院工作提供帮助。4、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解放路与湘江路路口分三次收受后谢乡朱庄村村主任闫国恩现金共计2.5万元,为闫国恩的儿子闫振阳到后谢乡政府下属集体企业漯河市尚达商务服务中心工作提供帮助。案发后以上涉案赃款已全部追回。二、贪污罪1、2012年9月份,被告人刘运法让姚XX代付款21万元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供其使用,并以李XX个人企业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义登记入户。同时,被告人刘运法让后谢乡小寨杨村支部书记杨XX虚列宏达物流运输项目地面建筑附属物补偿款197572元,并通过李亚杰银行账户将此款套出,用于归还姚XX代付购车款。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运法以20万元的价格将此车辆卖与李XX。2、2012年8月,被告人刘运法让后谢乡副乡长石XX、娄庄村支部书记娄XX以小寨杨娄XX食品厂征地补偿的名义,从后谢乡政府套取820112元财政资金。将其中的20万元刘运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刘运法已退回全部赃款。公诉机关提供有户籍证明和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闫国恩等人的证言、记账凭证和领款条、被告人刘运法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运法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运法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运法有自首、立功情节,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运法对起诉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刘运法收受李XX10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娄XX给刘运法的财物是亲情赞助款,收受闫国恩、娄X本的钱财是双方的人情往来,无请托事项和请托意图,指控刘运法构成受贿罪证据不足。指控刘运法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刘运法有自首、重大立功、全部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刘运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受贿罪2010年10月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运法利用其担任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乡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帮助。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10月份,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董事长李XX赞助其个人买房款10万元,为李XX的公路运输公司在拆迁征地和税收方面给予帮助。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XX的证言。李XX证实2010年10月刘运法说要买房子,打电话向其借款10万元,李XX让司机赛XX将该10万元现金送给刘运法,之后刘运法让李XX到其办公室给李XX打了一张借条,李XX将借条撕碎,说有钱了再还,不需要借条。刘运法为李XX的公路运输公司在拆迁征地和税收方面给予帮助。证人万XX、朱XX证言,证明听刘运法讲过2010年10月买房子时向李XX借过10万元。(2)被告人刘运法供述。刘运法2010年10月以自己买房需资金为由向李XX提出借款10万元,在办公室收到李XX司机送来的10万元现金,几天后刘运法向李XX出具了借条,李XX当场把借条撕毁。案发前未归还。刘运法给李XX的公路运输公司在拆迁征地和税收方面给予帮助。(3)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扶持款收款收据等。证实李XX为法定代表人的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有征地和税收返还的事实。2、2010年10月份、2012年8月份、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苏州市一饭店内收受后谢乡娄庄村支部书记娄XX以赞助其个人买房、个人晋升、外出学习为由送给刘运法的现金共计13万元人民币及2万美元,为娄XX为股东的漯河市峻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达公司)在拆迁征地和税收方面给予帮助。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竣达公司工商登记。证实2009年11月至2011年8月娄XX是竣达公司的股东。(2)宏达运输公司营业执照、附属物清单、收款收据等。证实宏达运输公司与峻达公司存在拆迁赔付事实。(3)企业扶持款收款收据。证实竣达公司按期收到乡政府的税收返还款。(4)证人娄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娄XX以赞助刘运法买房为由在刘运法办公室送给刘运法现金12万元人民币。2012年8月,娄XX以赞助刘运法协调接任后谢乡党委书记为由在刘运法办公室送给刘运法2万元美元。2012年10月刘运法在苏州学习期间,娄XX以看望为由送给刘运法现金1万元人民币。刘运法在协调宏达公司向竣达公司附属物赔偿、及时支付竣达公司税收返款事项向娄XX提供帮助。(5)证人楚XX、万XX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刘运法将2万元美元交给楚XX保管。(6)被告人刘运法供述和辩解。刘运法供认接受娄XX现金13万元人民币和2万元美元。认可为娄XX在竣达公司拆迁、税收返款方面提供过帮助。3、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分四次收受后谢乡娄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娄X本现金共计5万元,为娄X本的儿子娄启超安排到后谢乡卫生院工作提供帮助。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后谢乡卫生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工资表,证人娄X本、白XX的证言,被告人刘运法供述等予以证实。4、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运法在其办公室内、解放路与湘江路路口分三次收受后谢乡朱庄村村主任闫国恩现金共计2.5万元,为闫国恩的儿子闫振阳到后谢乡政府下属集体企业漯河市尚达商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尚达服务中心)工作提供帮助。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尚达服务中心的工商登记、工资表,尚达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闫国恩的证言,被告人刘运法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人刘运法在漯河市纪检委对其立案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收受闫国恩、娄X本、李XX、娄XX财物的事实。案发后刘运法通过其家属退回受贿的30.5万元人民币及2万元美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漯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谈话记录、立案呈批表,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予以证实。二、贪污罪1、2012年9月份,被告人刘运法让姚XX代付款21万元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供其使用,并以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名义登记入户。被告人刘运法让后谢乡小寨杨村支部书记杨XX虚列宏达物流运输项目地面建筑附属物补偿款197572元,并通过李亚杰银行账户将此款套出,用于归还姚XX代付购车款。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刘运法以20万元的价格将此车辆卖与李XX,得款自用。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运法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刘运法跟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领导汇报过自己想再买一辆车,遂让姚XX先垫付20万元购买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后安排小寨杨的村支部书记杨XX和后谢乡副乡长石XX采取虚列征地补偿款的方式套取资金19万多元还给姚XX。并将该车入户到顺通公司。车牌是豫L933**。2013年3、4月,因该车超标被媒体曝光,刘运法将该车以20万元卖给李XX。卖车款20万元一直放在刘运法车上。2013年6月17日刘运法把其中的10万元交给娄庄村的村主任张XX保管,下余10万元自用2万元外,另外的8万元交给其司机王XX保管。(2)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12年9月初刘运法安排杨XX虚列宏达物流运输项目地面建筑附属物补偿款197572元,并通过其妻子李亚杰银行账户将此款取出,杨XX将该钱交付刘运法。(3)证人李XX证言。证实2012年底,后谢乡书记刘运法找到李XX说他想换一台车坐,因怕别人说闲话就以李XX下属公司的名义购买入户。2013年上半年刘运法又以20万元的价格把这辆帕萨特轿车卖给了李XX公司。李XX让司机赛XX把车款交给刘运法的司机。该车车牌换成了豫L-WY6**。(4)证人赛XX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李XX安排赛XX将20万元交给刘运法司机王XX。(5)证人王XX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的一天,姚XX垫资为刘运法购买了一辆帕萨特黑色轿车。2013年的5月中旬受刘运法安排,王XX从赛XX处接收20万元卖车款交给刘运法。2013年6月刘运法交给张XX现金10万元让张XX保管。2013年6月19日晚11点多,刘运法开着车到王XX门口将8万元现金交王XX保管。(6)证人姚XX证言。证实2012年9月的一天,刘运法让姚XX垫付20万元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五、六天后刘运法将20万元还给他。(7)证人石XX证言。证实2012年8月的一天,刘运法安排石XX给杨XX虚列一笔19万多元附属物赔偿单。(8)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刘运法和王XX一起交给张XX10万元现金让其保管。后来张XX上缴司法机关。(9)证人尚XX证言(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证实刘运法在2012年9月份左右向尚XX说准备以后谢乡的名义向乡企业借一辆车。(10)漯河市新驭乐汽车销售公司情况说明、机动车注册登记、账户交易、存根联、暂付交易凭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购车人及车辆登记情况,与证人证言相印证。(11)记账凭证及附属物清单、会计核算中心付款通知单等、中国银行个人交易明细。证实后谢乡财政2012年9月5日支付宏达运输项目197572元。2012年9月5日汇入李亚杰账户197572元。(12)后谢乡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车辆未纳入后谢乡管理。庭审中,辩护人提供有网络报道信息及王X、李淑红等人的证言,据以证明刘运法所使用的车辆因超标被媒体曝光后,有将该超标车辆卖掉换购不超标车辆的意图。无贪占该车款的主观目的。经本院审理查明,刘运法将套取公款所购车辆私自卖掉后得车款20万元,并有藏匿、隐瞒该车款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辩护人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2、2012年8月,被告人刘运法让后谢乡副乡长石XX、娄庄村书记娄XX以小寨杨娄XX食品厂征地补偿的名义,从后谢乡政府套取820112元财政资金。将其中的20万元刘运法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土地与道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记账凭证、领款条、附属物赔偿列表,娄XX农信社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2年8月10日后谢乡转给娄XX820112元。(2)证人石XX(后谢乡副乡长)、魏建光(后谢乡土地道路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忠伟(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娄XX(后谢乡娄庄村书记)证言。证实2012年8月刘运法以小寨杨娄XX食品厂附属物补偿款的名义套取后谢乡公款82万余元。(3)证人娄XX、娄文X证言、银行卡交易查询、取款凭条。证实娄XX于2012年7月16日取款45万元,次日将其中的40万元由娄文X交给刘运法。后娄XX将套取的82万余元中的42万元又交给刘运法。(4)证人李X、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1日以后刘运法在后谢乡尚达商务服务中心没有以李某的名字存入现金。(5)被告人刘运法供述。2012年6月份,刘运法以乡书记罗国庆个人和乡里部分财务账目需要资金为由,采取虚列附属物补偿款的名义套取公款82万多元,将其中的62万元支出他用外,剩下20万元作为自己的协税奖金并以李某的名义存入后谢乡尚达服务中心。(6)谢XX(后谢乡财政所所长)出具的情况说明、后谢乡财税所记账凭证、招商引资奖励专用单。证实2012年5月1日后个人协税奖金领取需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领导审批。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供后谢乡政府后政(2007)57号文件、完税证、谢XX、王X(后谢乡工作人员)的证言,据以证明刘运法所得的20万元是协税奖励,有机会时返还给纳税企业。不构成贪污罪。本院审理认为,虽然辩护人提供后谢乡政府后政(2007)57号文件,证明该政府有协税发放奖励的规定,但谢XX、王X均不能证实该20万元是乡政府支付给刘运法的奖金。辩护人认为该20万元是刘运法的协税奖励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刘运法在被漯河市纪检委立案调查期间,揭发了罗国庆的贪污罪行。并主动退还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罗国庆起诉书、刘运法举报材料、漯河市纪检委的证明、对刘运法的谈话记录、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等予以证实。本案综合证据有:户籍证明和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漯河市委组织部文件。证实刘运法2007年3月至2012年8月任漯河市经济开发区后谢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12年8月至案发任后谢乡党委书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运法利用其担任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乡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运法利用其担任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乡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指控刘运法犯受贿、贪污罪证据不足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刘运法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运法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运法对贪污罪指控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运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二、涉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 判 长 李友峰审 判 员 陈 晓人民陪审员 黄国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