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横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高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高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玖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玉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