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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秀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商初字第35号原告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内环路爵士蓝岛。法定代表人雷伍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朝明,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秀丽,女,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美洁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