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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定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东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在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属再婚,2009年农历9月初10生一男孩杨某某,现在随被告爷爷生活。2013年4月份,被告被捕入狱二人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说的婚姻基本状况属实,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10日在定陶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均属再婚,2009年农历9月初10生一男孩杨某某,现在随被告爷爷生活。2013年4月份,被告被捕入狱二人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被告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二人间也未发生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事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