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执字第261号,申请人邹新成与被执行人蒋国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新成,蒋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华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邹新成,男。被执行人蒋国志,男。申请执行人邹新成与被执行人蒋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蒋国志在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朱显愿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44000元。被告邹新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告蒋国志、邹新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显愿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新成代蒋国志向朱显愿偿还了借款及负担执行费共计196000元。2013年11月22日,邹新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国志给付其代为垫付的执行款19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国志给付邹新成6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邹新成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盘承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荣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