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苏春雨、杨伟、曾青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春雨,杨伟,曾青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法民二金初字第75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苏春雨,女,生于1976。被告杨伟,男,生于1963年。被告曾青洲,男,生于197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苏春雨、杨伟、曾青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以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