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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淮安昇华商贸有限公司与郭文山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昇华商贸有限公司,郭文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淮安昇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晶鑫,职务董事长。被告郭文山,男,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昇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昇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