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彭山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尹平芳与周思宇其他权属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平芳,周思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彭山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尹平芳,女。委托代理人黄伟,彭山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思宇,男,生于1993年8月31日,汉族,四川省彭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尹平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月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本金为7297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尹平芳同意被执行人周思宇给付人民币50000元,余款2297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云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