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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广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汤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汤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广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负责人唐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秀,该公司名都华庭物管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史荣斌,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传玲,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诉被告汤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珠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