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四川清巍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兰海,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清巍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科工园106线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陈水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国安,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池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四川清巍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四川清巍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熊碧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