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水法诉被告张根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法,张根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27号原告王水法,男,1951年7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根兰,男,1963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法诉被告张根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法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水法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审 判 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建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