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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铁执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文中与骆光泽、韩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中,骆光泽,韩莉,骆亮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铁执字第0005号申请人吴文中,居民。被执行人骆光泽,教师。被执行人韩莉,教师。被执行人骆亮泽,教师。关于申请人吴文中诉被执行人骆光泽、韩莉、骆亮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邳铁民初字第07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骆光泽偿还原告吴文中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韩莉、骆亮泽对上述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骆光泽负担。”2013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吴文中以被执行人骆光泽、韩莉、骆亮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骆光泽、韩莉、骆亮泽银行存款50000元,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永刚执行员  董可伟执行员  冯宪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