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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东刑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罪犯李祖成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789号罪犯李祖成,男,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原住贵州省安龙县海子乡堡保村丫头寨组。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黔义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500元)。于2012年6月7日从贵州省白云监狱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成在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