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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三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鲁照光与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照光,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邓法民三初字第117号原告:鲁照光,男,生于1944年12月20日被告: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金印,该村主任。原告鲁照光与被告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照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照光诉称:被告欠其款40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款4000元,并约定利率为月息2%的事实。被告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有效证件,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被告虽未到庭质证,但该条据上加盖被告村民委员会公章,本院亦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4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并向原告出具条据一份:“借条今借到鲁照光现金(4000元)¥肆仟元整,月息2%,杨丰申袁有熊2000.2.2号。”并加盖被告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持条据向被告追要借款本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得原告款项后,理应及时偿还,却迟迟不还,实属不当,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州市九龙乡舟陂村民委员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照光款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月息2%计付,自2000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嗅审 判 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