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夏峰进与陈燕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峰进,陈燕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夏峰进,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燕君,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峰进与被告陈燕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峰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峰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夏峰进负担。审 判 员 吴立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文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