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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袁其宗与邱本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其宗,邱本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睢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袁其宗,男,1962年7月3日出生,住睢县。被告:邱本中,男,1963年3月10日生,住睢县。原告袁其宗因与被告邱本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丰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在河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其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本中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被告借其现金96700元,被告写有欠条。现其经济困难,找被告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6700元。被告邱本中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邱本中借原告现金967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本院认为,被告邱本中欠原告袁其宗96700元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本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袁其宗欠款9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被告邱本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