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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章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7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运送他人非法出境,于2013年6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同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林锐,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3)1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佩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马林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章某以每人2000元港币的价格,将无合法出境证件的两中国籍偷渡人员曾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藏匿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粤Z×××××港(香港车牌PV524)的货柜车的货柜内,试图从深圳经皇岗口岸出境。出境检查时被皇岗口岸海关查获。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章某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章某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因两名偷渡人员尚未实际越过边境,故章某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且为胁从犯,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章某系初犯,且悔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无前科,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以将他人运送出境的结果为构成要件,而以运送行为的实施作为构成要件,故只要实施了运送行为,不管运送的结果如何,犯罪就已既遂,本案被告人章某实施了运送行为,犯罪已经既遂;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章某是受胁迫参加犯罪。因此,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晓    辉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人民陪审员刘正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文    婷尹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