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玉知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礼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王礼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玉知民初字第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峥,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勤,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玉环县大麦屿美乐购超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礼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代理审判员  祝晓媚人民陪审员  陈瑞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