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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