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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辽源市金刚水泥厂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金刚水泥厂,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辽源市金刚水泥厂,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大林,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北小合隆吉林交通技工学校院内。法定代表人:纪景义,局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金刚水泥厂诉被告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金刚水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2元减半收取即3381元,由原告辽源市金刚水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彦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