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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汨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某。地址:汨罗市城关镇屈原路46号。被告杨某某,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娅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