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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夹江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夹江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宋某某,女,住夹江县漹城镇。被告:吴某某,男,住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刘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璜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