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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中刑执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立平故意杀人罪,陈立平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2196号罪犯陈立平,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本院于2005年6月2日作出(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刑期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因被告人陈立平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8月22日以(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85号刑事判决,维持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十二年的判决;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中对赌博罪的判决;被告人陈立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09年2月13日、2011年5月20日先后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立平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立平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立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平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贺冀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