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生与被执行人矫国森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生,矫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XX生,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矫国森,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国营江北机械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天胜二区。申请执行人XX生与被执行人矫国森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4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矫国森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