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一抗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陶某某放火罪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一抗字第18号抗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陶某某,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因一审所判刑期已满被释放并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犯放火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四个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丛日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