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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区秀杰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区秀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57号罪犯区秀杰,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0)无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区秀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区秀杰及同案被告人孙苏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2011)石刑终字第00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区秀杰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8日至2013年10月1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区秀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