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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顾保义与杨铭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保义,杨铭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58号原告:顾保义。委托代理人:王义。被告:杨铭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保义与被告杨铭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保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铭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保义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保义撤回对被告杨铭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顾保义负担。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润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