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顾保义与杨铭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保义,杨铭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草商初字第858号原告:顾保义。委托代理人:王义。被告:杨铭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保义与被告杨铭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保义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铭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保义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保义撤回对被告杨铭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顾保义负担。审 判 长 蒋少煚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人民陪审员 楼润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