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京山新立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陈流红与陈金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流红,陈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新立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陈流红。被申请人陈金安。申请人陈流红因被申请人陈金安借款52万元逾期未归还,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金安在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0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金安在湖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京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森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