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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孟函、李金英行政征收一审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孟函,李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北省竹湖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行非审字第00043号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勤,男,局长。被执行人孟函,男,生于1978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金英(系孟函之妻),生于1986年2月2日,汉族,农民。申请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函、李金英夫妇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即征收决定书的落款单位填写错误,因在作出此决定书时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尚未成立,应仍为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填写错误,申请人应为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而非竹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竹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竹计生征决[2013]第07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余 禄审判员 方光友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