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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胡庆喜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喜,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胡庆喜,男,汉族。被告王东,男,汉族。原告胡庆喜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东的确切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庆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