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胡庆喜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喜,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448号原告胡庆喜,男,汉族。被告王东,男,汉族。原告胡庆喜与被告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东的确切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庆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