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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申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碧云与被申请人宋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碧云,宋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申字第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碧云,女,汉族,1973年8月1日生,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红彬,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生,某公司司机。王碧云因与宋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民初字第27号和本院(2013)宁民终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碧云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碧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碧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斌审判员 衡 平审判员 王元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