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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深圳普爱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伍贤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普爱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伍贤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普爱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干。委托代理人王华振,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贤斌。委托代理人徐娟,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诉人深圳普爱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贤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结合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和法院调取的《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推翻上述证据,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