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牛文光、牛美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王保山、巩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闫青云、翟海菊、杨锐妮、杨晓妮、杨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光,牛美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巩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保山,闫青云,翟海菊,杨锐妮,杨晓妮,杨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牛文光,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系王志红之夫。原告牛美鑫,女,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系原告牛文光女儿。法定代理人牛文光,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孙林,公司总经理。被告巩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310国道边。被告王保山,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系豫AM66**/豫AK7**挂半挂货车车主。被告闫青云,女,192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建儒母亲。被告翟海菊,女,195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建儒妻子。被告杨锐妮,女,1974年5月12日生。系杨建儒长女。被告杨晓妮,女,1976年9月22日生。系杨建儒次女。被告杨国军,男,1985年11月11日生。系杨建儒儿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58号。负责人刘建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光、牛美鑫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王保山、巩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闫青云、翟海菊、杨锐妮、杨晓妮、杨国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保山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豫AM66**/豫AK7**号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保山所有的一辆解放牌豫AM66**/豫AK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登记在巩义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征远审 判 员 秦 峰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宇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